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秋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 被执行人:杨玉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
审理经过
关于李秋玲与杨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玉保买卖合同纠纷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秋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9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6.15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25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农商银行账户已被他案冻结,长期履行中。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因疫情因素,未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21年5月31日,向义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义煤集团公积金中心、义马市公积金中心、义马市工商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8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杨玉保采取了拘留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9992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19992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范保升 审判员 贺卫锋 审判员 邓晓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亚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