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侯福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庆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审第三人:吴紫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福全因与被上诉人孔庆光、原审第三人吴紫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15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侯福全诉称,关于约定管辖条款系孔庆光自行添加,该《协议书》内容至“友好协商终止上述事项”已经结束,剩余内容系孔庆光私自添加,故《协议书》约定管辖并非双方确定,应认定为无效。被上诉人的户籍地为沈阳市和平区,即使约定管辖成立也应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2020年8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发生纠纷,由乙方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管辖条款。被上诉人作为合同乙方,其提供星海湾街道星海广场社区《证明》、《大连市房地产权证》(沙私有)2013503826号,能够证实大连市沙河口区构成其经常居住地。案涉《协议书》管辖条款约定居住地应作经常居住地解释。原审法院作为合同乙方即被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属合同管辖条款约定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主张案涉《协议书》中管辖的约定部分系被上诉人擅自填写,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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