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负责人:刘学,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正阳街西嫩江路南。
法定代表人:郭洪兵,经理。
被执行人:郭洪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赉县;
被执行人:许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赉县;
被执行人:郭洪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赉县;
被执行人:张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赉县;
被执行人:郭洪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赉县;
被执行人:奚凤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镇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与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洪兵、许超、郭洪艳、张晓东、郭洪华、奚凤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29日,异议人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对本院作出的,以72,616,676元作为对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镇赉县兴华街东育才路北的9,456.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五十套房屋,第二次网络拍卖的起拍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称,撤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对被执行人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位于镇赉县兴华街东育才路北的"煜坤餐饮"1、2、3、4号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立即停止拍卖,重新确定第二次拍卖起拍价。2021年1月11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网络拍卖,起拍价为72,616,676元,流拍后,拟于2021年3月31日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起拍价仍为72,616,676元,没有任何降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二次拍卖不能不降价。起拍价格应根据市场价值综合确定,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如此确定起拍价,申请人有理由认为法院有意偏袒被执行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请求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撤销拍卖,重新确定起拍价格。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1、2020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20)吉08执32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镇赉县兴华街东育才路北的9,456.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五十套房屋,拍卖价格以白城市守信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土地使用权及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报告》和《房屋的价格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总计96,822,356元下降25%即72,616,767元作为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保留价。2021年1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
2、2021年3月3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起拍价为72,616,76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公开处置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为0-20%之间。故本院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作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在合法的降价幅度期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海呈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的异议请求,维持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对镇赉县煜坤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镇赉县兴华街东育才路北的9,456.3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五十套房屋,以72,616,767元作为第二次拍卖起拍价的拍卖价格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