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丙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

被执行人:张应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赵素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应龙、赵素娟的银行存款228663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湘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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