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顺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宇、王宁昊煜,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长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峰、荣敬华,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慧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顺昌诉被告李长友、李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李顺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原告李顺昌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顺昌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应收25元,实收人民币4949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李顺昌人民币4924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普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