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荣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申请人:李绍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荣峰与被申请人李绍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1082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李绍琴名下位于荣成市黎明东区34号楼103室【不动产证号:鲁(2018)荣成市不动产权第××号】。高荣峰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2021)鲁1082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绍琴名下位于荣成市黎明东区34号楼103室【不动产证号:鲁(2018)荣成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