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成林,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娟,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汪淑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蔡成林诉被告汪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汪淑英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述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成林以保证生效判决顺利执行,确保债权能够及时实现,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为由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汪淑英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原告蔡成林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