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海口市。
负责人::肖正新。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与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中,因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款项59998元支付至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海口市秀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8月26日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琼0107执26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