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金某,男,****年**月**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702执3738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伟良
审判员朱志福
审判员于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陈羽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