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民富村。
法定代表人:吴哲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长青,黑龙江畅顺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8月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元,由黑龙江鑫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