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铜胥路(有色二冶三号门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754875663W(1-1)。
法定代表人:刘建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09934T。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65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心支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65万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