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

法定代表人:耿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包头市天诚运输有限公司经理,住包头市九原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天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兴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一栋。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包头市固阳县。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范强、包头市天诚运输有限公司、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内0207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金100000元、合同利息4250元、案件受理费1380元、执行费1899元;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吕殿彪

审判员  王建国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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