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保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杨清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保影与被告杨清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保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清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保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杨建(健)影系同胞兄弟关系,父母早已去世,杨建(健)影终身未婚,无儿无女,于2020年3月8日突发脑血管破裂死亡,死后事宜均由原告操时办理,被告杨清峰于2015年6月20日借杨建(健)影现金6000元,杨建(健)影生前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杨清峰未答辩,也无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建(健)影兄弟姐妹共六人,分别为杨保影、杨建影、杨建伟、杨联民、杨彩云、杨彩红,杨建(健)影无儿无女,父母已经去世。2015年6月20日,被告杨清峰从杨建(健)影处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据。2020年3月8日,杨建(健)影因病去世。杨联民、杨彩云、杨彩红、杨建伟表示放弃对杨建(健)影遗产的继承权,由杨保影继承杨建(健)影生前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杨清峰向杨建(健)影借款6000元的事实,有其亲笔签名的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杨建(健)影因病去世,其父母已亡,未曾娶妻,无儿无女,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杨联民、杨彩云、杨彩红、杨保影、杨建伟享有继承权,杨联民、杨彩云、杨彩红、杨建伟表示放弃继承权,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故杨保影作为本案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法律主体适格。原告要求杨清峰给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杨清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杨清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保影借款本金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清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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