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林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000元。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林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和2021年8月16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财产。 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执行标的额8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庆建 审判员 王恩厂 审判员 宋付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