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天衢工业园格瑞德路6号。 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宋门乡经济开发区内西松门村南。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调解书,依该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之前一次偿还原告货款375159.33元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被执行财产举证通知、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桥昊通树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富新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刘振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勇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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