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武汉华康纸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12日,武汉华康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纸业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清算报告,称华康纸业公司没有任何资产、账册、重要文件,华康纸业公司无职工债权,不欠缴社保费用,不欠缴税费,清算组对华康纸业公司无法清算,请求本院终结华康纸业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华康纸业公司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经过详尽调查,未查到华康纸业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经向华康纸业公司的股东张建刚调查,张建刚表示其和股东高立新是否出资不清楚,无法联系高立新,公司账册、文件在何处不清楚,公司也没有任何其他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华康纸业公司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清算,应依法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杭州康得新机械有限公司作为华康纸业公司的债权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4〕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华康纸业公司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主张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武汉华康纸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