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胡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被执行人胡坤罚金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到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实地调查及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胡坤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案经合议庭审查评议,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汪 韧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叶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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