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再俊,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都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被执行人张道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被执行人陈都阔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人民路267-8号3幢21号、3幢1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证:郯房预城区字第01829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庆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