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再俊,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都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被执行人张道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拍卖被执行人陈都阔所有的位于郯城县人民路267-8号3幢21号、3幢1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证:郯房预城区字第018295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庆祝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洪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