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广,内蒙古巨鼎(霍林郭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康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楠与被告吕康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楠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原告李楠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德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 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