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志广,内蒙古巨鼎(霍林郭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康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仁,内蒙古天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楠与被告吕康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李楠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李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计2161元,由原告李楠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德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 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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