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庆明,男,****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收废品,住江苏省邳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新苗,江苏均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刑检刑诉(2020)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庆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被害人任某的亲属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对刑事部分先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庆明及其辩护人吴新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曹庆明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苏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至扬州市江都区328国道294KM+110M处,与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向西驾驶苏K临S078399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任某发生事故,致被害人任某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被告人曹庆明驾车逃逸,被害人任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曹庆明被抓获归案。经认定,被告人曹庆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任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脏器损伤死亡。

被告人曹庆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4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庆明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邹某某、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庆明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视频光盘;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辆痕迹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预付金收条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庆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人民币45000元,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庆明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认罪认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被告辩称

被告人曹庆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庆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其家庭情况困难”等辩护意见,经查,事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曹庆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