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友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赵荣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柴友树与被告赵荣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友树、被告赵荣超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柴友树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费19950元,并自2019年8月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至7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提供劳务,欠19950元劳务费未结清,经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5月28日补打了欠条,但至今仍拒不支付,原告系农民工,请求法院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判令其立即支付劳务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荣超欠柴友树劳务费19950元,已支付1000元,余欠18950元未付;赵荣超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8950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元清结;若赵荣超有一期逾期还款,柴友树有权就余欠所有欠款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柴友树担负。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福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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