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樊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陈国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法库县。
审理经过
原告樊荣与被告陈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樊荣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荣未在法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应裁定按原告樊荣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樊荣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