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福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2018年4月3日因吸食冰毒被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大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鸡麻检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福良犯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福良及其辩护人许大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福良雇用钩机和铲车,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非法开采650立方米石墨料石,以每立方米80元的价格销售给鸡西市成龙石墨有限公司,鸡西市成龙石墨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张福良人民币48,000.00元。 2.2017年5月份,被告人张福良雇用钩机和铲车,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非法开采700立方米石墨料石,以每立方米80元的价格销售给鸡西市成龙石墨有限公司,鸡西市成龙石墨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张福良人民币50,000.00元。 3.2017年秋天,被告人张福良雇用钩机、铲车和大车,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非法开采1000立方米石墨料石,以每立方米100元的价格销售给鸡西市奥宇石墨有限公司,鸡西市奥宇石墨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福良人民币100,000.00元。 4.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福良雇用钩机、铲车,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非法开采930立方米石墨料石,以每立方米55元的价格销售给鸡西市隆盛石墨有限公司,鸡西市隆盛石墨有限公司采取汇票承兑的方式,支付张福良人民币51,15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福良非法开采石墨料石合计3280立方米,非法所得赃款合计人民币249,150.00元。 经侦查,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张福良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福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福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福良在2018年4月3日检举揭发他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经查证属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其处罚。 被告人张福良及其辩护人许大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6月份,被告人张福良雇用钩机和铲车,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非法开采650立方米石墨料石,以每立方米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鸡西市成龙石墨有限公司,鸡西市成龙石墨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张福良人民币48,000.00元。 2.2017年5月份,被告人张福良雇用钩机和铲车,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非法开采700立方米石墨料石,以每立方米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鸡西市成龙石墨有限公司,鸡西市成龙石墨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张福良人民币50,000.00元。 3.2017年秋天,被告人张福良雇用钩机、铲车和大车,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非法开采1000立方米石墨料石,以每立方米10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鸡西市奥宇石墨有限公司,鸡西市奥宇石墨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张福良人民币100,000.00元。 4.2018年3月份,被告人张福良雇用钩机、铲车,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非法开采930立方米石墨料石,以每立方米55.00元的价格销售给鸡西市隆盛石墨有限公司,鸡西市隆盛石墨有限公司采取汇票承兑的方式,支付张福良人民币51,150.00元。 综上,被告人张福良非法开采石墨料石合计3280立方米,非法所得赃款合计人民币249,150.00元。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张福良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犯罪事实,并在被告人张福良的指认下,查明另案所属于殿海的两堆料石,为于殿海非法采矿案件的破获提供了重要线索。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 (一)书证:1.张福良的到案经过、于殿海非法采矿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福良于2018年4月3日11时,鸡西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工作人员在麻山区海泰食品厂北侧山上,发现一处石墨料坑,料坑内有钩机一台,在钩机东面山上储存有两堆石墨料石,鸡西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工作人员将此案移交麻山治安大队处理,张福良有重大作案嫌疑。张福良于2018年4月3日下午14时到麻山公安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指认两堆石墨料石是于殿海盗采的石墨料石。张福良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 2.被告人张福良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福良的自然状况,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的证明。 3.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张福良于2015年11月16日被鸡西市麻山区人民法院因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0元。 4.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于2018年4月3日因吸食冰毒对张福良行政拘留15日。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银行查询明细:A、时间:2016年9月22日,交易卡号:62×××23(张福良的账号)转账存入48,000.00元,对方账户62×××99(李某的账号)证实:2016年9月22日成龙石墨矿李某给张福良转账48,000.00元的事实。B、时间:2017年10月10日,交易卡号:62×××23(张福良的账号)转账存入100,000.00元,对方账户62×××93(陈某,4的账号)证实:2017年10月10日,奥宇石墨矿陈某,4给张福良转账1000,000.00元的事实。 6.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交易流水表:A、时间:2017年6月29日,交易卡号:62×××81(张福良的账号)转账存入50,000.00元,对方账户62×××60(孙某2的账号)证实:2017年6月29日成龙石墨矿李某给张福良转账50,000.00元的事实。B、时间:2018年3月31日,交易卡号:62×××74(张福良的账号)转账存入97,300.00元,对方账户62×××02(迟某,4的账号)证实:2018年3月31日迟某,4给张福良转账97,300.00元的事实。 7.办案说明。证实:张福良于2018年3月付给杨某1100,000.00元承兑汇票让杨某1帮忙兑换,杨某1当时没有现金,让其朋友迟某,4给张福良银行转账97,300.00元。过后,杨某1还迟某,497,300.00元现金。杨某1现记不住将100,000.00元承兑汇票兑换给谁了。此100,000.00元承兑汇票现在无法找到。 8.关于张福良指认于殿海盗采石墨料点情况说明:2018年4月3日,麻山区公安分局工作人员孟某、赵某1将张福良带到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的石墨料点进行现场指认。经张福良指认该石墨料点为于殿海非法开采石墨料石料点。因此张福良对于殿海非法采矿有立功情节。 9.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追缴决定书、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专用票据。证实:2018年8月16日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依法对张福良的违法所得进行追缴,上缴麻山区财政局人民币249,150.00元。 (二)现场勘验笔录 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麻公(刑)勘[2018]14号。证实:案发现场的原始方位。 第二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主观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1的证言共计3份。证人孙某1系鸡西市成龙石墨矿有限公司法人。证实:1、2016年6月份孙某1购买张福良非法开采的石墨料石640立方米,料石综合含碳量8-10,以市场价格每立方80.00元结算,孙某1安排其公司的司机卜某、王某1开大车运回到成龙石墨矿的。2、2017年5月份孙某1购买张福良非法开采的石墨料石700立方米左右,料石综合含碳量8-10,以市场价格每立方80.00元结算,孙某1安排其公司的司机卜某、王某1开大车运回成龙石墨矿的。3、孙某1让其爱人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将料石款转账给张福良的银行账户的。4、2017年6月末孙某1通过孙某2的农商银行账户尾号7660,让李某给张福良账号尾号9281转账50,000.00元。 2.证人李某的证言共计2份。证实:1、2016年9月份孙某1让李某通过建设银行尾号9999的银行卡给张福良转账48,000.00元购买石墨料石款;2、2017年6月29日孙某1让李某通过农商银行尾号7660的银行卡给张福良转账50,000.00元购买石墨料石款。 3.证人卜某于2018年4月14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证人卜某系成龙石墨有限公司大车司机。证实:1、2016年6月份孙某1让卜某和王某1每人开一辆大车去张福良开采的石墨料石点拉料石,每人运10多车,共计600多立方米;2、2017年5月份孙某1让卜某和王某1每人开一辆大车去麻山区车站委张福良开采的石墨料石点拉料石,每人运10多车,共计600多立方米。 4.证人王某1于2018年4月14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证人王某1系成龙石墨有限公司大车司机。证实:2016年6月份、2017年5月份,孙强让王涛和卜仁军去麻山区车站委张福良开采石墨矿石处运回石墨料石的事实。 5.证人费某的证言共计2份。费某系奥宇石墨有限公司麻山区石墨选厂总负责人。证实:2017年秋天麻山区石墨选厂购买张福良石墨料石1000立方米,含碳量平均10%左右,每立方米100.00元的价格结算,支付张福良100,000.00元左右。 6.证人陈某,4的证言共计2份。陈某,4系鸡西市奥宇石墨有限公司出纳。证实:2017年10月份,费某让陈某,4通过建设银行账号尾号2393给张福良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100,000.00元的事实和经过。 7.证人郭某,4的证言共计2份。郭某,4系鸡西市奥宇石墨有限公司麻山区石墨选厂副经理。证实:2017年秋天购买张福良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开采的石墨料石1000立方米左右,含碳量经过化验为10%,费某按照市场价每立方米100.00元的价格购买并付张福良100,000.00元左右。 8.证人历某2于2018年4月20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证人历某2系鸡西市奥宇石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石墨料石的验收和计数。证实:2017年秋天郭某,4给我打电话说老小的卖给我们厂石墨料石要送料,我来到我们厂的石墨料台,过了一会,能有四、五台大车拉石墨料石到我们厂的料台,我看这四、五台大车都是20立方米的大车装满了石墨料石,我验收和计数之后就让他们把石墨料石卸到我们厂的料台了,卸完之后这些大车又出去装料,来回拉了好多次,具体多少车我记不清了,我记得一共是1000多立方米左右,当天记完数之后我就把具体的车数和料石的米数告诉财会陈某,4了。 9.证人于某的证言共计2份。于某系鸡西市隆盛石墨有限公司法人。证实:2018年3月份购买张福良的石墨料石930立方米,含碳量经过化验平均为5.3%左右,以每立方米55.00元的价格结算的,共计51,150.00元。于某预付张福良100,000.00元的承兑汇票,现张福良还欠于某48,850.00元钱。于某安排厂子的大车队长王庆忠到张福良的石墨料点拉石墨料石。 10.证人王某2于2018年4月15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证实:证人王某2系鸡西市隆盛石墨有限公司的车队队长。2018年3月份于某让我安排我厂的大车去麻山区车站委张福良的石墨料点拉石墨料石,我让大车司机王某3、韩某1开车,一共两辆大车,每辆大车每次装20立方米每辆车都拉了20多车,共计900多立方米。 11.证人王某3于2018年5月4日依法所作的证言。王某3系鸡西市隆盛石墨有限公司翻斗车司机。证实:2018年3月份,厂车队队长王某2让王某3和韩某1去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张福良石墨料石点拉料石,王某2坐我的车去的,我记得我拉了23车,每车20立方米,韩某1拉了22车,一共900多立方米。 12.证人韩某1于2018年5月4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证人韩某1系鸡西市隆盛石墨有限公司翻斗车司机。证实:2018年3月份,厂车队队长王某2让王某3和韩某1去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张福良石墨料石点拉料石,我记得王某3拉了23车,每车20立方米,我拉了22车,一共900多立方米。 13.证人杨某1的证言共计2份。证实:2018年3、4月份张福良找杨某1兑换一张10万元的承兑汇票,张福良把承兑汇票给我后,我让我的朋友迟某,4给张福良转账97,300.00元,当时承兑汇票没到期,2,700.00元算作利息。 14.证人迟某,4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证实:迟某,4通过农商银行账号尾号2202给张福良转账97,300.00元的事实和经过。 15.证人韩某2于2018年5月7日依法所作的证言。韩某2,别名韩三。证实;韩某2在张福良开采石墨料石时负责现场计数。1、2016年夏天,卖给孙某1的成龙石墨矿30多车,计600多立方米;2、2017年夏天,卖给孙某1的成龙石墨矿30多车,计700多立方米;3、2017年秋天,卖给鸡西市奥宇石墨矿50多车,计1000多立方米,赵某2、杨某2、吴某开大车往奥宇石墨矿送的料石,张某2开的钩机,双子开的铲车;4、2018年3月份,卖给鸡西市隆盛石墨矿700多立方米,隆盛石墨矿来车拉的料石;5、张某2开的钩机是神钢牌360型,是张凤忠的钩机,双子开的铲车是黄色的50型铲车,车主是麻山区房三的。 16.证人房某于2018年5月9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证人房某,别名房三。证实2018年3月份,房某的雷沃牌黄色钩机,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附近负责倒土,司机是王广双。 17.证人赵某2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赵某2系大车司机。证实:2017年秋天韩某2找赵某2到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张福良的石墨料点拉石墨料石往鸡西市奥宇石墨有限公司送,一共三台大车,每车20立方米,每辆车都能送10多车,张福良每立方米给赵某28元运费一共2000多元钱。 18.证人吴某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证人吴某系大车司机。证实:2017年秋天,韩某2找吴某开黄色解放牌大车往奥宇石墨公司拉石墨料石,一共三台大车,每车载货量20立方米,每辆大车都能送10多车。 19.证人杨某2于2018年5月10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证实:2017年秋天,韩某2找杨某2开红色豪沃大车往奥宇石墨公司拉石墨料石,一共三台大车,每车载货量20立方米,每辆大车都能送10多车。 20.证人张某2于2018年6月5日依法所作的证言。证实:张某2系钩机司机,开的钩机是其哥哥张凤忠的,张凤忠每月给其5,000.00元工资。2016年、2017年、2018年,张福良让其开钩机在麻山区海泰食品厂西北侧的山上,也就是张福良的石墨料点开采石墨。2016年开采出700立方米,卖到成龙石墨矿,成龙石墨矿派大车来拉的;2017年夏天开采出700多立方米卖给成龙石墨矿;2017年秋天开采1000多立方米卖到奥宇石墨矿;2018年3月份挖出900多立方米,隆盛石墨矿派大车拉走的。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张福良的供述和辩解共计12份。证实:1、2016年6月张福良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盗采石墨料石650立方米,卖给成龙石墨矿,非法获利48,000.00元;2017年5月张福良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盗采石墨料石700立方米料石卖给鸡西市成龙石墨有限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0.00余元;2、2017年秋天张福良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盗采石墨料石1000立方米料石卖给鸡西市奥宇石墨有限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0.00余元。3、2018年3月张福良在麻山区车站委5组后山盗采石墨料石930立方米卖给鸡西市隆盛石墨有限公司非法获利人民币51,150.00万元,以上合计张福良非法获利人民币249,150.00元;4、张福良2018年4月3日经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法认定为自首。 2018年4月3日依法所作供述和辩解。证实:2018年4月3日,经鸡西市公安局麻山区分局治安大队姜某口头传唤来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盗采石墨料石的事实和经过。 张福良于2018年4月17日依法所作的供述。证实:2018年4月3日,与鸡西食药环支队民警张某1、杨利民和麻山区分局治安大队的杨某3、姜某等人一起到距离张福良非法采矿料点500米左右的两堆石墨料石,现场指认这两堆石墨料石是于殿海的,张福良在和于殿海通电话时于殿海告诉张福良他在这个地方盗采石墨。张福良有立功情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福良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福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其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立功,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福良积极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福良于2015年曾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虽不属累犯,但其再犯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张福良的犯罪情节、手段、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意见等综合因素考虑,对其依法宣告缓刑,亦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福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0元,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福良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忠江 人民陪审员 王孝虎 人民陪审员 陈佩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