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金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丽蓉,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金川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金川西村二社。
负责人:张得其,该村委会主任。
被告:张希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陆金宝与被告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金川西村村民委员会、张希儒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陆金宝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金宝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陆金宝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