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殿帅,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

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二号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鞠保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本溪思山岭中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南芬区思山岭街道办事处杨木沟村16-2栋1层。

法定代表人:韩世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刘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原告白殿帅与被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思山岭中泰矿业有限公司、刘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白殿帅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白殿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殿帅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丽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孟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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