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正宁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成年人,住甘肃省庆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退付原告张某案件受理费38.5元。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庆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