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宗国,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刘玉燕,女,生于****年**月**日,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李政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邓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李宗国与刘玉燕、李政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381执11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