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新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审被告:李洛江(别名李老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审被告:齐怀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审被告:徐明岐(徐月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审被告:李新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审被告:李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审被告:李大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审第三人:李新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原审第三人:李国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翠霞因与被申请人李新栋及原审被告李洛江、齐怀玉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冀0123民初0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翠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