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庆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锦龙嘉苑。 被告:钟丽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一与被告钟丽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因被告钟丽思适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传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旭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