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桂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菁杰,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孙桂宝与被告王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桂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桂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