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金当子,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农民,不识字。 被执行人:衡文雄,男,藏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城镇居民,中专文化程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当子与被执行人衡文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衡文雄在履行借款10000元后,于2020年12月21日与申请执行人金当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衡文雄于2020年(农历)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金当子给付借款10000元。于2021年(农历)3月30日前付清剩余借款50000元。当日申请执行人金当子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甘3023执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永林 审判员 袁业明 审判员 杨文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桑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