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吉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李明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城新昌中大道136号。
负责人:傅俊,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谢吉明与被告李明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谢吉明于2021年3月2日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已将赔偿款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吉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谢吉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谢吉明已预交,由谢吉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