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北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三号楼A-4514室。

法定代表人:胡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陈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北麦家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麦家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作出(2021)京0109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以112 070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陈国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国强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后北麦家具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相应诉讼案号为(2021)京0109民初3375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或仲裁中的保全措施”之规定,(2021)京0109财保36号案件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2021)京0109民初3375号案件中的诉讼保全措施。现北麦家具有限公司以与陈国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陈国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国强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路支行)内银行存款112 07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陈国强名下车牌号为×××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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