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志玲路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200079104R。

法定代表人:莫训武,该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广西桂林兴安灵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湘漓镇沿河马背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5819800263。

法定代表人:李继云。

被申请人:兴安中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兴桂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715161238R。

法定代表人:李继坤。

被申请人:李继云,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申请人:吕中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申请人:李继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申请人:雷在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申请人:李继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被申请人:朱新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申请人:易溶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被申请人:朱名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桂林兴安灵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兴安中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李继云、吕中平、李继坤、雷在连、李继兴、朱新荣、易溶荣、朱名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相应财产,以人民币12994183.6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易溶荣名下在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全部股权及分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

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桂林兴安灵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兴安中南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李继云、吕中平、李继坤、雷在连、李继兴、朱新荣、易溶荣、朱名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相应财产,以人民币12994183.61元为限;

二、冻结被申请人易溶荣持有的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股权及分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兴安农村合作银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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