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阜康市海霞服装店,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迎宾路东侧博峰街南侧。     被保全人:祁忡,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文化路纬六巷*号。     被保全人:杨学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昆仑路绿城玉园*-*-*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阜康市海霞服装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祁忡、杨学彬银行存款620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理经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摆华英 审判员    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力哈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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