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阜康市海霞服装店,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迎宾路东侧博峰街南侧。 被保全人:祁忡,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文化路纬六巷*号。 被保全人:杨学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昆仑路绿城玉园*-*-*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阜康市海霞服装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保全人祁忡、杨学彬银行存款6208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理经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摆华英 审判员 张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古力哈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