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 负责人胡德。 被执行人永嘉县华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旭聪。 被执行人温州雅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京岸工业区(温州华勒雅制衣有限公司内三楼)。 法定代表人郑兰碧。 被执行人浙江卡里法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东瓯街道三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贤先。 被执行人郑贤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郑兰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潘旭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商初字第4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华驰服饰有限公司、温州雅骏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卡里法特服饰有限公司、郑贤先、郑兰燕、潘旭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债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依法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根据查询结果,依法于2016年8月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永嘉县华驰服饰有限公司所有坐落在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工业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80××64、80××65、80009566)、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雅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坐落在永嘉县桥下镇西湾山茶场的土地使用权一处【土地证号为(2008)4700102】,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贤先、郑兰燕共同所有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银龙大楼406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为58××95、共有权证号为583896)、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潘旭聪所有坐落在永嘉县瓯北镇龙桥村创业街7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2××07)。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双方当事人尚在协调处理纠纷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2月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38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等(温州雅骏服饰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在永嘉县桥下镇西湾山茶场的土地证号为(2008)4700102的土地使用权在205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郑贤先、郑兰燕以其共同所有在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银龙大楼406室的房产证号为58××95的房产在2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浙江卡里法特服饰有限公司在1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潘旭聪在2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76850元及执行费897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如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纠纷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合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谷人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