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哈尼帕·努尔勒哈英,女,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叶列·波肯,男,哈萨克族,****年**月**日出生,住托里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新锋
审理经过
哈尼帕·努尔勒哈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列·波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6日作出的(2020)新4224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尼帕·努尔勒哈英于2021年04月0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列·波肯向申请执行人哈尼帕·努尔勒哈英偿付117140.2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哈尼帕·努尔勒哈英偿付40000元,合计:157140.22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叶列·波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里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已缴纳40000元赔偿金)。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叶列·波肯财产进行查询,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叶列·波肯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对被执行人叶列·波肯国土登记和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叶列·波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哈尼帕·努尔勒哈英,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哈尼帕·努尔勒哈英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叶列·波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哈尼帕·努尔勒哈英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哈尼帕·努尔勒哈英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叶列·波肯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