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青岛超逸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泰安路15号南门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97543394H。
法定代表人:王凯。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宙与被告青岛超逸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李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宙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