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郭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本科文化,捕前住商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商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杜炳富、王光明,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威犯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豫16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郭威违法所得2100万元,责令依法退赔各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郭威服判不上诉。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害人众多且诈骗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不应认定自首、诈骗老年人财物,应判处无期徒刑”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意见及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诈骗数额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6刑初7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