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庆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玲,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759193194W。

住所地:菏泽市广福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住山东省桓台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庆福与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庆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玲、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曾庆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5372.73元(自2019年6月30日计算至2020年4月11日,共计286天);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郓城县枫叶正红小区商品楼房一套,房号为B22-1-201,双方于2018年11月2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房屋总价款537508元,并约定了交付期限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约定被告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交付房屋,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被告按日支付原告全部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原告已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由于被告所建的楼房一直未达到验收标准,致使原告于2020年4月11日才办理了交房手续,被告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19年6月30日,合同签署后政府发布了相关的环保政策,高考期间停工通知,山东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被告的交付日期应当顺延,顺延天数为321天。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和顺延后的交付日期间又发布的环保政策导致停工的,顺延后的交付日期也应相应顺延。被告已经于2020年4月11日向原告交房,原告也接受了房屋。

本院查明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郓城县枫叶正红小区商品房B22幢01单元2层1-201号房一套,2018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合同载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38.02㎡,单价3894.42元/㎡,房屋总价款为537508元,被告于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同时双方约定如逾期交付房屋,继续履行合同的,逾期超过180日,自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已交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清全部购房款。2020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

另查明,自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因防治大气污染环境治理、高考的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多次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应急响应,停止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等施工共计66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生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被告应按约交付房屋,现被告未按约向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因执行政府的环保、高考停工禁令致使停工,显属非被告所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被告停止施工的行为,必然会对涉案工程项目的工期造成影响,工期延长必然导致交房日期延迟,因此被告的交房日期亦应顺延,在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被告因政府停工禁令停工66天,交房日期应顺延66天。经核查,被告自约定的交房日期次日2019年7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2020年4月11日止,共逾期286天,扣除停工的66天,被告实际逾期220天,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金额为537508元×0.1‰×220天=11825.18元,对原告此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庆福逾期交房违约金11825.18元。

二、驳回原告曾庆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曾庆福负担25元,被告菏泽市大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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