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佳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
被告:王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范佳英与被告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范佳英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范佳英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范佳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范佳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