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高×,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王×,住山西省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高×、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高×、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3年6月22日,被告高×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半年结一次息。被告高×亲笔给原告书写了借据一支,被告王×担保,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借款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电话无法联系,人也见不到。原告找到担保人王×,通过担保人联系高×,高×于2018年1月9日偿还了原告20000元,之后每年还5000元左右,一直拖,至今未果。被告高×主张2018年12月5日偿还了原告5000元,原告不能确定该5000元是否是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请求判决被告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原告50000元本金从2015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由被告王×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原告李×提供了借据一支、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借原告50000元是事实,借款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两年利息至2015年12月31日,后被告高×于2018年1月9日偿还了原告20000元,2018年12月5日偿还了原告5000元,2019年2月1日,偿还了原告5000元,2019年8月7日偿还了原告5000元,2020年6月9日偿还原告5000元。2018年以后所还的款项,当时原告答应全部是偿还本金,被告认为现在只欠原告10000元本金,被告同意偿还原告10000元本金和10000元利息。

被告质证

被告高×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辩称,借钱时他不在场,只是签了名字,2015年年底结息后,原告也没有跟他催要过。他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王×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2日,被告高×以开办驾校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李×借款50000元,由被告王×担保。被告高×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支,借据约定月息1.5分,半年结一次利息。借款人高×和担保人王×在借据上签名捺印。借款后,被告高×按约定将利息偿还至2015年12月31日。后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被告高×于2018年1月9日偿还了原告20000元,于2018年12月5日偿还了原告5000元,2019年2月1日,偿还了原告5000元,2019年8月7日偿还了原告5000元,2020年6月9日偿还原告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高×由被告王×担保,向原告李×借款50000元,借据约定月息1.5分,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高×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应予支持;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也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不定期借贷,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偿还;被告王×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主张,与原告李×约定2018年以后还款均系偿还本金,原告李×不予认可,被告高×没有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高×每次偿还借款数额,应先支付原告尚欠利息,多出利息部分应作为本金扣除;被告高×主张2018年12月5日通过现金转账,偿还了原告5000元,原告不予否认,原告该主张应予采信;根据查明的被告高×的还款日期和金额计算,被告高×截止2020年6月9日实际尚欠原告本金46846元,尚欠原告利息2073.75元,被告高×应偿还原告本金46846元及利息2073.75元,并支付原告该本金从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当按照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3月4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46846元及利息2073.75元,并支付原告该本金从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息1.5分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2021年3月4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高×、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玉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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