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景德,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东港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绪川,东港市北井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德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景德与被告宋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德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景德撤回对被告宋德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