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昇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王长春,男,成年,汉族,住温县。
被告:田小雷,男,汉族,住温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昇州与被告王长春、田小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王昇州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昇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昇州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