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海金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银海区政府行政中心副楼601室7号。
法定代表人:张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珊,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北海金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张金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海金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503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买断价款6151元及逾期滞纳金、迟延债务履行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包括证券、保险、工商、婚姻登记、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富通账户内的346.99元,申请人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本院还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在将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及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