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彭志强,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宏,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雪峰,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20层2015室。

法定代表人:陈微。

审理经过

原告彭志强与被告赵雪峰、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彭志强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彭志强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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