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8层、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34160905XJ。

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壕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审理经过

关于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壕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4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3722号,申请执行内容为:一、要求被执行人白壕杰偿还125720.3元。二、要求被执行人白壕杰支付案件受理费14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白壕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分别于2021年6月29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白壕杰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壕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

二、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白壕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白壕杰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公积金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登记中心、公积金中心无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寻找被执行人并张贴传票,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问询;

五、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申请律师调查令告知书,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向我院提交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财产和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六、由于被执行人白壕杰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已经报批了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

七、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于白壕杰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经查询系统查询白壕杰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有一件;

本院于2021年8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白壕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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