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开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全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开雷与被执行人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民终8446号民事平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全峰名下的手机号15×××55,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禁止转让,禁止办理套餐变更业务。
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