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曾令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与曾令明罚金一案中,柳城县人民法院(2018)桂0222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通过网络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曾令明名下不动产、工商股权登记、收益性保险、银行存款财产进行了查询,线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曾令明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曾令明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曾令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曾令明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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