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机关:渑池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张润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陆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华、张润光、陆游罚金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221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张润光已履行60000元,已转罚金,现已执行完毕。 2、被执行人陆游已履行5400.23元,已转罚金。 三、向房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华、陆游有房产登记信息。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华、陆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华、陆游审批拘留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光 审判员 张群芳 审判员 贾俊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安志尧